第38章 疑点重重(第2页)
“我觉得刘书金说自己是“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对我儿子的案子是个好事情,如果他不如实供述,我儿子就会被一直冤枉下去。有了他的供述,我儿子的案子就有了新的证据,幽燕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重审这个案子,我坚信我儿子这个案子是一个错案,他被人冤枉了。我只希望这个案子能够平反,还我儿子一个清白,不能再让他背恶名了。”
在法庭上,公诉方幽燕省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不是刘书金所为。
刘书金的辩护律师王爱民指出,刘书金主动交代的“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叶树声案”有很多交叉点,如果不出示“叶树声案”的相关证据,就无法判断刘书金究竟是不是“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
他要求休庭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了他的请求,宣布休庭。
“叶树声案”的部分证据终于得以在媒体报道此案后八年后首次公开亮相。真相初露端倪,不过仍有许多疑点未解。
2013年7月10日上午,幽燕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刘书金案”。
刘书金在自我辩护中坚称“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确实是自己所为。
幽燕省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刘书金不是此案的真凶。他们出示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第二组证据是此案被害人黄桂花亲属的证言;第三组证据是被害人黄桂花同事的证言和与刘书金同时在石门打工的工友证言;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讯问刘书金时取得的他本人的三份供述。
幽燕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石门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刘书金所为,理由主要有三条:
第一、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被害人黄桂花被发现时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着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刘书金却供称黄桂花死亡时全身赤裸,也没有供述她颈部缠绕着花衬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