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追凶十年,终还冤死者清白明清野史
第42章 重大疑点(第2页)
叶树声工作的石门市冶金机械厂距离案发现场有5公里左右,骑车大约需要20分钟,如果1994年8月5日叶树声上班,下午6点下班,他不可能刚一下班就赶到5公里外的现场作案。
除了这几个疑点,赵树亭和王光武还指出了另一个关键的隐蔽细节,在受害人黄桂花尸体旁边的草丛里,有一串不起眼的钥匙,在“叶树声案”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这串钥匙的具体位置,但叶树声的供述中却从来没有提到这串钥匙。
相反刘书金的卷宗里记载,他在供述和指认现场时,曾多次提到过这串钥匙,他指认钥匙在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叶树声案”的现场勘查笔录高度一致。没有到过现场的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有这串钥匙,能够如此精确地说出它的位置,说明他才是此案的真正凶手。
原办案单位代表解释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物品和枝节问题记不清楚是正常的。本案是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这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解释。
张焕英的代理律师王光武指出:“叶树声案”中的许多证据,尤其是叶树声的口供,是涉嫌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叶树声的母亲张焕英说:当年与儿子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晓勇说,他与叶树声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两人经常聊天,叶树声曾向他表示自己曾经遭到过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4月,幽燕省人民检察院曾组成调查组,对“叶树声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过调查。
调查组围绕此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此案的辩护律师、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