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章(第2页)
随即,韦应红宣读了壮安县委的决定,鉴于在无罪羁押期间,遭受到不公正对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已经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县委决定,为韦明江夫妻二人解决工作问题。
韦明江录用为青桥镇中心联校正式教师,他爱人录用为中心联校职工。
如此安排,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
韦明江已经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理应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帮助。
他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一岁,需要照料。所以安排在离七星大队很近的青桥镇中心联校工作,方便他的父母帮他照顾小孩。
韦明江本身是高中毕业生,曾经担任过中心联校的代课老师,有一定的教师工作经验。
而他的爱人,则安排在联校食堂上班,同时照料韦明江的日常生活起居。
两口子都有正式工作,有工资领取,基本生活是不成问题的。
另外,在今后的治疗过程之中,政府会给他报销全部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营养费。《国家赔偿法》要到1994年才正式颁布执行,壮安县委这样的安排,也算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