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大唐律法需修正(第2页)

 但巧合的是有另外一个审判员张古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他经过观察王大林不是正常人,他说出的话,并不能当真。

 应该从轻发落。于是张古就上书朝廷,建议从轻发落王大林。

 李世民看到折子后,认为这样的判决确实很重。

 虽然王大林说了一些李世民的坏话,但是他确实多数时间神志不清,审判这样的残障人士,刑罚过重了。

 从这方面讲,此时的法律随意性比较高,人治程度很深。

 但何以为法,那不是看法,更不是心法。

 法律强调的是公正不阿,强调的是循规蹈矩,强调的是罪刑法定。

 而且不少的法律条文依旧晦涩难懂,依旧重刑。

 死刑条理多,一言不合就是肉刑伺候。

 这让李长河和李世民觉得,死刑量罪过重,而肉刑过于残忍。

 于是就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请,对于杀人之罪,可满足死刑条例,但其余罪应该宽简,能不杀就不杀,能轻判就轻判,肉刑改为役流,徙三千里,居作三年之类的。

 而李世民也随即提出:

 民为本,法为基,儒为体的九字指导方针。

 而后李长河在长安日报上发表文章,补充到:

 国之治理,应以法律作治国之基础。

 良法作善治之前提。

 仁义作良法的保证。

 延伸开来,应:

 依法治国为立国之本。

 儒家五常为思想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