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5章 法条纷纷建制忙(五)
除了内阁则例之外,朱载坖还要求制定六科则例和选官则例,六科则例自然是要要求六科的执掌和各种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六科回到之前的天子近侍的地位上来。
而选官则例则是针对大明混乱的选官制度,大明的选官,尤其是文官的晋升看似有严密的制度,实则根本没有什么一定之规。
就文官的选拔任用而言,虽然大明规定的铨选机构是吏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内阁、科道甚至其他的官员和部门对于吏部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廷推、会推又没有一定之规,吏部的铨选之权没有保障。
现在朱载坖既然要厘清个衙门的执掌,作为六部中最重要的吏部肯定是要首先明确的,吏部的铨选职能主要是由部推和部选实现的,按照大明的旧制,京官五品以下及在外四品、非方面者,则吏部先定其职任,然后奏闻,吏部部选的对象主要是听选官和考满官员。
朱载坖认为,以前的制度还是过于宽泛了,对于什么官缺应该怎么推选,还是没有一定的规定,朱载坖在和阁部重臣商量之后,认为把大明的官缺分为三等。
第一等是部选官缺,两京侍郎、少卿、佥都御史以下,地方布政使、按察使以下,军中总兵、都指挥使以下,由吏部会同相关衙门,如兵部等按照官缺选任官员,然后具折陈奏,由皇帝圣裁之后予以批准。
第二等是推选官缺,地方布政使、按察使、巡抚、总督、总兵、提督、两京六部尚书、侍郎、少卿、正卿、佥都御史、副都御使、都御史等,还有顺天府尹、应天府尹、南北直隶的知府、各省会的知府,军中的总兵、都指挥使等都属于推选官缺,即由吏部召集相关衙门的官员,以投票的形式,选出正副推,由皇帝圈选人选。
第三等就是简任官缺,内阁辅臣、六科给事中、经略督师、提督、近侍官员、总协京营戎政、内廷太监、京营、亲军诸卫指挥使、参将以上将领、锦衣卫堂上官、詹事府、翰林院官员,这些都是皇帝的天子近臣,直接由皇帝下旨任命,与吏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