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还有未知风险?专家解读(第3页)

 1、目标基因结构,包括侧翼序列分析和拷贝数;

 2、 目标基因的来源;

 3、转基因生物的成分;

 4、新引入dnA的蛋白质表达产物;

 5、潜在毒性;

 6、潜在致敏性;

 7、可能来自基因表达、破坏宿主的dnA或代谢途径的次级效应,包括重要的常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抗营养因子,内源性毒物,过敏原和生理活性物质的组成。

 这里可以看到,具体评估框架的边界和内容完全是由科学原则——按照已有科学原理、科学知识并依据科学实验来确立,不存在无限的评估范围。

 公共食谈:那么,怎么看待中国关于转基因预防原则的讨论?

 姜韬:今年2月,在一个转基因相关内部会议上,与会者讨论到一些人文学者提到的、当前中国法学界较为关注的转基因预防原则的问题。有专家就指出,里约宣言里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欧盟与美国在转基因问题上利益争执与妥协的产物;而我们在解读卡塔赫纳的时候,第一条就是解释前提,其前提是“由于相关的科学信息和知识不够充分从而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没有前提,其它的就不成立!

 从现状来说,中国所有的安全原则都是以预防(prevention)为主的,因此再翻译成“预防”原则不仅意思不准,而且会带来以往科学评估没有体现预防性原则的误解。

 如果预防原则在中国被错误引用,会有两个直接后果,一个是人文学者建立一个虚假的争议,另一个是相关人员以此为基础要制定转基因法。这些都会严重误导公众、增加社会成本和干扰科学决策。

 这次会议中形成共识:在市场选择阶段,没有必要再提预防原则,因为消费者面对的是已通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产品,其预防原则已经实施过了。

 公共食谈:你能否总结下,总体上应该如何看待转基因的安全评估?

 姜韬:目前全球所做的转基因安全性评估,已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各领域学者共同参与制定的,其中也包括人文学者——比如在科学伦理学原则方面,人文学者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安全性评估的具体内容、项目标准是由生物学家制定的。这些成果是人类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已经是“非常谨慎”的态度。相反,非转基因育种的作物如太空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等,连世界卫生组织的转基因评估框架第一条就通不过,看起来就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性。

 当然,没有通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只会继续封闭在科学家的实验室中,不会进入市场,也无关人文学者的研究课题。

 转基因育种中采用预防为主原则,其结果就是能确保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不低于传统育种的方法及其产品,而这也正是预防原则指导下的欧盟10年转基因研究评估报告(A decade of eu-funded gmo research (2001– 2010)及所有公布的权威机构转基因安全研究综述报告的共同结论。

 (本文发表于2017年,编辑:Leon,刊登于凤凰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