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果然翻车了(六)(第2页)
第二个就是实质等同。
特别是实质等同,就是我已经用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个转基因的产品,跟我原有的传统的品种是一样安全的,就解决了问题。那么怎么去证明转基因产品和原来的品种是一样安全的呢?很简单,我转了什么基因,对它的蛋白质的性状表达是完全搞清楚的。
比如,我们转入的基因,它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我转入的这个基因,基因的来源是什么,基因的产物是什么啊,包括可以做基因测序,所有做的准备工作是这些。如果说在这一步我都发现有安全隐患,那我根本就不用去转入这个基因。
在产生了新的转基因品种以后,还可以去做一系列的这个实验来验证它的安全性。
这样的实验很多,包括开始要做一个模拟的消化实验,后续还有针对哺乳动物的实验,这些都是可以来排除这些风险的,差不多需要600多个实验环节。
一般都会用10几乃至20几年的实验过程来检验其安全性。考虑到实验动物寿命比较短,实际上有的转基因产品在上市前,已经相当于做了上百年到几百年的安全实验。即使考虑到人类食用,科学家自己也吃了40年。在养殖场,喂养鸡鸭鹅也喂养了1000多代。如果真的有风险,仅在实验评估的早期阶段,就完全把不稳定的因素排斥掉了,后续实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验证。
对于张捷提出的所谓“法律”问题,我也再说几句。
他说的这个“法律”问题,他自己都不讲清楚,到底哪个法律欠缺,有哪个法律可能会影响到中国的这个竞争或者利益,他自己都搞不懂,一个字都没有建设性,搞得云山雾罩,好像很高深似的,实际上他自己就不懂。他根本不知道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也不知道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去重新制定。等于什么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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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转基因领域构建了极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从研发、生产、经营到进口等各个关键环节,在安全性评估与监管方面,堪称全球典范,甚至在某些层面,已经远远超越了欧美国家。
在安全性评估上,我国建立了科学严谨的制度。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整个转基因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依据此条例,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规章。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历经多次修订,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等级分阶段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其分为i、2、3、4四个等级 。从事3、4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需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评价从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确定,到基因操作对其影响类型的判断,再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等级的界定,都有细致且科学的流程,确保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相比之下,美国主要遵循“实质等同原则”,实行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更侧重产品本身是否存在实质性安全问题;欧盟主要采用“预防原则”,强调过程安全评价管理。而我国综合借鉴两者做法,既关注产品,也重视过程,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把控,保障力度更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