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中兴休息的云

第961章 刁奸岂是苏松民(二)(第3页)

随即,根据朱载坖的意思,内阁会同三法司制定了租佃则例,通行全国,要求州县衙门在审理租佃官司时照此办理。其实这份租佃则例,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保护地主的收租权和产业权,佃户拖欠地租,地主可借助官府追索地租,亦可撤佃转佃,佃农不得自行将田地转卖他人;另一方面保护佃农的耕作权,在不负租的条件下,地主不得随意撤佃转佃,也不得随意涨地租。

同时,对于地租的上限,朱载坖这次也做了规定,现在大明南方一般是实行定额地租,由地主和佃户双方议定,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不论丰欠,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主交纳定额地租。在南方,上田每亩定租三石,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八斗。北方地区租额,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次田每亩七八斗,下田每亩三五斗。

这个地租比例其实是非常惊人的,一般都是田地产出的四成到六成,这可比朝廷的天赋高多了,按照大明制度,官田的亩税为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两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税则为八升五合五勺。即便是在苏州等地,朝廷实施重税,加上各种加耗,朝廷的田赋最多就占二成左右,而这些地主们一般要求的是五成。

不仅如此,据杨继盛等人的奏报,地主们为了盘剥佃户,套路多的很,最典型的就是所谓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柴草、鸡、鸭、鱼、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赶车、挑担、做饭、按节送礼、办婚丧差事等。